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释义] 本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11.30[19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二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二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法释[2000]33号) 第八条第二款 在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说明] 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由特殊主体构成,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生产、科研和指挥生产的人员。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尽管在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方面行为人可能出于故意,但对引起的严重后果则表现为过失。客体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为结果犯,即必须具有重大伤亡事故。按照司法实践和解释,重大伤亡事故指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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