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会报告罪

2011年03月22日12:12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会报告罪如何适用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一、 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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