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转为普通程

2011年03月22日12:17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转为普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均应向委托人阐明关于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对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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