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破坏界碑、界桩罪(第323条)

2011年03月22日12:19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破坏界碑、界桩罪(第323条) [释义]本罪是指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的行为。[刑法条文]第三百二十三条 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关刑事规章]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3.31 公通字[2000]30号规定的关于破坏界碑、界桩案立案标准为:

1、采取盗取、毁环、拆除、掩埋、移动等手段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的,应当立案侦查。2、破坏三个以上界碑、界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说明]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边境界碑、界桩的政党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即指国家设置的界定我国领土疆界的标志物。只有破坏这种标志物才构成本罪。这是本罪与一般破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别点。
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盗走、毁坏、移动界碑、界桩的破坏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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