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第329条第2款) [释义]本罪是指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 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保护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