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网法律咨询】法帮网网友咨询律师:您好。 2002年1月本人以270000出售给李某虹口区房产一套,因各种原因户口未能及时迁出,先是一个亲威答应我可以先落户到他那里,后又反悔,后来上海市又取消了“袋袋户口”,就更没办法迁出了,结婚后便去了外地,04年把小孩子的户口迁了进来。现正筹款买房,只能这样了。 但李某已经起诉,本月27号开庭。当时所签房产买卖合同书中并没有关于户口的条款,对方仍要求按合同中第十条及“特别告知”第六条赔偿26万余元。我愿意与对方和解,但对方火气很大,在电话里根本就不让我讲话。 第十条:甲方(即本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地产交付给乙方,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一款内容处理。(一)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款0.0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特别告知第六条:为方便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补充条款,拟订下列范例,当事人可根据需要自由选择,范例未经当事人选取,不作为合同内容。户口迁移条款范例:甲方承诺自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的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的迁出手续。如由于甲方未及时迁出户口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注:特别告知第六条并未写入合同中。 请问律师,我应该怎样应诉?如果败诉的话,需要赔偿那么多吗? 还有,如果要请律师的话,费用大概几何? 谢谢。
【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解答】:你好,如果没有关于户口违约条款的话,你可以不用赔偿。当然,律师要看了双方的合同才能给出更准确回答。如需要律师帮助,欢迎来电商谈律师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