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条第1款) [释意]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刑法条文]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说明]一、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在主观方面则出于故意;二、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合格检为不合格,或者不合格检为合格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