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罪犯执行死刑后,罪犯家属在期限内不领取尸体或骨灰的,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4年1月11日以【1984】法研字第一号向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联合发出《关于正确处理死刑罪犯遗书遗物等问题的通知》指出: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将罪犯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可以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或骨灰;不领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骨灰的处理情况,应记录存卷。 严禁任何人为被处决的罪犯举丧滋事,和借此进行扰乱社会秩序的其他活动。一旦发生这类情况,公安机关应即予以制止,并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宣传教育,消除不良影响;必要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为首人员给予处罚,如已触犯刑律,应当依法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