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审理一起嫖宿幼女罪案件中查明,被告人不明知嫖宿对象是未满14周岁幼女,从其身体长相看也不应知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被告人是否构成嫖宿幼女罪?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构成嫖宿幼女罪。理由是:不管是否明知,只要有嫖宿幼女的事实就可以定罪,这是法律对幼女的特别保护;再从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逻辑结构看,该条第一款对“明知”有叙明,即“明知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而该条第二款“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中却未叙明“明知”,表明无须被告人“明知”。另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嫖宿幼女罪。因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罪过具备与否,是决定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由于被告人不明知或应知嫖宿对象是幼女,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因而不能“客观归罪”其构成犯罪。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嫖宿了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嫖宿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否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奸淫幼女罪。
【编者注】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是否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嫖宿对象是幼女为要件的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意见分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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