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49条)

2011年03月22日13:08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49条) [释义]本罪是新罪名。是指行为人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说明]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汉族人,也可以是少数民族人。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有挑起民族仇恨和歧视的目的。客观方面,有 煽动的具体行动。侵害的客体,是兄弟民族全体人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同时也侵害了我国各兄弟民族的团结和统一。 二、本罪同煽动分裂国家罪不同,主要是侵犯民族个体成员之间的和 睦相处,不以民族分裂为目的。如目的转移为全局性的分裂,则应以 分裂国家罪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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