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对被留置盘问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在留置期间内办理法律手续。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对被留置盘问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在留置期间内办理法律手续。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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