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 重损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3.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说明]一、本罪的侵害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新刑法在本罪的侵害对象中增列了举报人。 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否则,行为人不可能滥用职 权,假公济私。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对他人实行报复,但并没有利用职权测不构成本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应根据其报复行为的性质、侵犯的 客体,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处罚。 三、本罪为行为犯,从条文看有报复陷害的行为的,即可构成犯罪。 在实际掌握中,仍要看具体情节,高检的立案标准作了明示。“情节 严重的,加重一档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