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报复陷害罪(第254条)

2011年03月22日13:28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报复陷害罪(第254条)  [释义]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 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 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 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 重损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3.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说明]一、本罪的侵害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新刑法在本罪的侵害对象中增列了举报人。 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否则,行为人不可能滥用职 权,假公济私。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对他人实行报复,但并没有利用职权测不构成本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应根据其报复行为的性质、侵犯的 客体,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处罚。 三、本罪为行为犯,从条文看有报复陷害的行为的,即可构成犯罪。 在实际掌握中,仍要看具体情节,高检的立案标准作了明示。“情节 严重的,加重一档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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