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164条)

2011年03月22日13:31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164条) [释义]:本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 除处罚。  [说明]: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 二、本罪行贿的对象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受损害的往往是公司、 企业的经济利益,与行贿罪有区别。 三、本罪的主观故意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如不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则不能定本罪。 四、关于数额标准,有的省规定个人行贿15000元、单位3万元为“数额较大”,个人行贿10万元、单位20万元为“数额巨大”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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