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282条第2款) [释义]本罪是指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法律]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 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 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 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 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密级以上物品的管理、保密秩序,直接 对象是国家机密级以上的物品;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这些物品而有拒不说明其来源和用途;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此罪系新罪名,1979年刑法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