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猥亵儿童罪(第237条第3款)

2011年03月22日13:59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猥亵儿童罪(第237条第3款)

[释义]

猥亵儿童罪,是指对不满14周岁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说明]一、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狠亵儿童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侵害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不 分男女。犯罪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鸡*或猥亵幼童的行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二、本罪是新刑法增设的罪名。原司法解释规定猥亵儿童的行为属于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行为的情形之一。新刑法取消了流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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