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检察院其他部门处理的举报材料,应在多长期限内将查处情况回

2011年03月22日14:02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移送检察院其他部门处理的举报材料,应在多长期限内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中心?

1996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

移送本院其他部门处理的举报材料,应当在三个月内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中心。逾期未回复的,举报中心要进行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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