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本案

2011年03月22日14:09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于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如何收取费用?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对于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能收取复制材料所必要的工本费用,不得收取各种其他名目的费用。工本费收取的标准应当全国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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