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1995年9月7日以【1995】司狱字第170号向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因案件需要将罪犯解回再审应办理何种法律手续的批复》指出:
你局(京劳文字『95』36号《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因案件需要将罪犯解回再审应办理何种法律手续的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因办理案件,需要讯问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的,原则上应在监狱就讯问,并应出具县级以上公、检、法的正式公函,监狱予以配合。确需将罪犯解回侦查或审判的,应由地、市级以上 公、检、法的正式公函,具体说明需解回罪犯的个人情况、解回理由、离监时间期限和羁押地点,报请省级监狱管理局批准后,有罪犯所在监狱办理临时离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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