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释义]本罪是指由于过失而使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明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遭受破坏,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 机发生倾覆、毁坏等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 依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据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体 为交通运输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损坏桥梁、损坏铁路路基等 各种损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并且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后果。 二、要注意严重后果同行为人过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防止客观归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