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1月1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冀人社发[2010]36号)
经省政府批准,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月标准各档次分别为900元、840元、760元、69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分别为9元、84元、76元、69元。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本通知印发前已按原最低工资标准发放7月份工资的,可不再补发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部分。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实施范围。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用人单位应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场所不在同一(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的,应当执行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执行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费用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由于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增加的工资总额,按有关规定列支。其中,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在基数外单列,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可相应增加协商总额。
五、最低工资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劳动保障制度。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在经历了金融危机冲击,全省宏观经济不断向好,物价不断上涨和实现省委省政府三年增加工资目标决战之年的背景下进行的。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对于确保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使其生活水平随经济发展而提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是实现省委省政府关于通过三年努力,使全省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水平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目标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最低工资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益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和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工作力度,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附:地区划分
档次 1 月标准 900元 小时标准 9元 实行地区 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含高新区、港口开发区、南堡开发区、芦台开发区、汉沽管理区、曹妃甸新区)、秦皇岛市市区及郊区;涿州市、三河市、霸州市、迁安市、遵化市、滦南县、迁西县
档次 2 月标准 840元 小时标准 8.4元 实行地区 邯郸市(含马头生态工业城)、邢台市、衡水市、沧州市、承德市、张家口市(不含塞北区、察北区)市区及郊区、张家口宣化区、邯郸县、磁县、邢台县、沙河市、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高碑店市、定州市、安国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玉田县、乐亭县、滦县、唐海县、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武安市、黄骅市、任丘市、青县、沧县
档次 3 月标准 760元 小时标准 7.6元 实行地区 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满城县、徐水县、定兴县、望都县、雄县、高阳县、容城县、博野县、清苑县、蠡县、安新县、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固安县、青龙满族自治县、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涉县、南和县、隆尧县、柏乡县、新河县、清河县、任县、内丘县、宁晋县、南宫市、临西县、吴桥县、泊头市、河间市、肃宁县、渤海新区(含黄骅港、南大港、临港)、冀州市、枣强县、深州市、故城县、景县、安平县、兴隆县、平泉县、宽城满族自治县、滦平县、承德县、怀来县、涿鹿县
档次 4 月标准 690元 小时标准 6.9元 实行地区 赞皇县、顺平县、唐县、阜平县、涞源县、涞水县、曲阳县、易县、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广宗县、临城县、威县、巨鹿县、平乡县、海兴县、盐山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南皮县、东光县、献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丰宁满族自治县、隆化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蔚县、张北县、赤城县、崇礼县、张家口塞北区、张家口察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