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2月1日)
关于调整南京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区由原850元/月调整为96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二类区由原700元/月调整为79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原7.2元/小时调整为7.8元/小时;二类区由原5.9元/小时调整为6.4元/小时。适用范围同最低工资标准。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在剔除第三条 规定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