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304条) [释义]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拖延耽误正常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物、国家和人民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条文]第三百零四条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关法律] 《邮政法》第三十九条 邮政工作人员拒不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的,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给予行政处分。邮政工作人员玩 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邮政工作人员。非邮政工作人员不构成此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有故意延误正常投递邮件的行为和已实际造成了公共财物或国家、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后果。两者缺一,即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