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304条)

2011年03月22日14:32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304条) [释义]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拖延耽误正常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物、国家和人民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条文]第三百零四条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关法律] 《邮政法》第三十九条 邮政工作人员拒不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的,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给予行政处分。邮政工作人员玩 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邮政工作人员。非邮政工作人员不构成此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有故意延误正常投递邮件的行为和已实际造成了公共财物或国家、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后果。两者缺一,即不构成本罪。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犯罪概念知识排行榜
犯罪概念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