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以法释[1998]4号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根据刑法的上述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