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离职后的工资问题
我在惠州一家公司上班,因为有急事希要急辞。写了申请书后公司以不能急辞为由拒签。申请书上也写明了希要离职的日期。因此本人在公司未签的情况下离开公司。本人有上个月的工资压着,现在公司以我矿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不给以发方工资。而公司里面有规写,急辞要扣该月工资的50%。请问一下,我能否要回工资?公司这样是否合法呢?
第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个人原因提出解除的,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否则单位可以不同意,如因此造成单位损失的,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
第二、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没有在规定的时间离职而克扣工资,其单位所规定的扣50%的工资是违法的,应该返回。
第三、单位应该在离职的同时向员工支付应支付的工资,如是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的,到该时间后再支付也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