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

2011年03月23日09:38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 释义]本罪是指军人故意掩盖真实的军事情况不报告或者报告不真实的军事情况因而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四百二十二条 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力量的作战指挥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隐瞒是指对按规定应该向上级报告的军情隐而不报,掩盖事实真象,谎报违背客观事实,将编造、篡改的军情向上级报告,欺骗上级的行为。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人。通常是各级指挥人员和情报工作人员,但在特殊情况下,其他军人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三、隐瞒、谎报军情必须是对作战造成危害,才构成犯罪。例如,因隐瞒、谎报军情扰乱了作战部署,贻误了战机,影响了作战任务的完成,或给敌人造成可乘之机,使部队遭受较大损失等。如果没有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可按军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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