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调取的证据应符合哪些要求?

2011年03月23日09:45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人民检察院调取的证据应符合哪些要求?

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

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

  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

  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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