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2011年03月23日09:48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释义] 本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 依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据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说明]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 的客体是航空运输的安全,包括旅客、机组人员人身的安全,航空器 的安全以及对地面上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犯罪对 象为正在飞行和使用中的航空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 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二、为实现劫持航空器的犯罪目的而实施的杀人、伤害等行为不应进行数罪并罚,而应作为量刑的情节,以本罪从重处罚。 三、我国已先后加入航空安全方面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对下列劫持航空器犯罪享有广泛的管辖权:(1)在我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犯本罪;(2)在我国降落而嫌疑人仍在航空器内; (3)光机租赁而租用人在我国有主要营业地或永久住所。(4)不属上述范围的他国地和他国人对其他国家航空器犯本罪,嫌疑人进入我 国,我国不予引渡的,也可适用本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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