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种类]监外执行的罪犯,擅自离开居住地到外地犯罪的时间能否

2011年03月23日09:55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监外执行的罪犯,擅自离开居住地到外地犯罪的时间能否计入服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0年3月30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监外执行的罪犯重新犯罪的时间是否计入服刑期问题的答复》指出:

关于监外执行的罪犯,擅自离开居住地到外地犯罪的时间能否计入服刑期的问题。1989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89〕高检会(监)字第7号《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经过批准外出的监外罪犯,其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监外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据此,对于监外执行的罪犯擅自离开居住地到外地犯罪的这段时间,不得计入服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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