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种类]对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否将附加剥夺

2011年03月23日10:07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否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相应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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