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依法应予赔偿的,应在多长期限内给予赔偿?

2011年03月23日10:08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人民检察院对依法应予赔偿的,应在多长期限内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6月27日以高检发控字[1997]10号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依法应予赔偿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给予赔偿。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二个月的期限应当自请求赔偿的材料补充齐备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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