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私放俘虏罪(第447条)

2011年03月23日10:14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私放俘虏罪(第447条) [释义]本罪是指军职人员放弃管理职责,私自放走俘虏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依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说明]“重要俘虏”,一般是指敌方重要军官、机要人员、为侦察而专捕的人员、了解我方重要情况和机密的人员。放走这些人员的,要加重处刑。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犯罪概念知识排行榜
犯罪概念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