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刑法上述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