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审判前,人民法院应将开庭的时间

2011年03月23日10:35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审判前,人民法院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哪些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6月29日以法释〔1998〕23号作出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审判前,人民法院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可以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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