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的有关法律规定,不得给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
得将自己的通信工具借给其使用。
第三十条 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的有关法律规定,不得给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
得将自己的通信工具借给其使用。
第三十条 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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