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第437条)

2011年03月23日10:48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第437条) [释义]本罪是指军职人员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三十七条 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明]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武器装备毁损、被盗、丢失;挪用武器装备被他人用来实施犯罪活动的;严重影响部队执行任务的等;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造成重要的武器装备毁损、被盗、丢失;挪用武器装备从事非法活动;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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