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释义]本罪是指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工商业者或者其他个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 《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1994.9.29 法发 门994〕111号) 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要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充分、平等、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对民事侵权行为,除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者拘留等制裁。 [说明]一、本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罪实行双罚。 二、关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立案标准,结合其他情节 进行确定。请参阅后页“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