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应如何建立人犯生活、卫生制度?

2011年03月23日11:01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看守所应如何建立人犯生活、卫生制度? 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令第52号发布、同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对监房应当经常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被羁押人犯的居住面积,应当不影响其日常生活。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生活上予以适应照顾。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看守所应当建立人犯的防疫和清洁卫生制度。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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