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第312条) [释义]本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说明]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是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赃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的行为。 窝藏,就是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赃物的处所;转移,是指帮助犯罪分子搬动、运输赃物;收购,是指有偿地取得大量赃物的行为;代为销 售,是指接受犯罪分子的委托而代为销售赃物的行为。如是购买赃物自用,不能认为是代为销售。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分子犯 罪所得的赃物,而加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但如果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而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同1979年刑法相比,无大的修改,但作了完善规定,即对“转移”、“收购”明知是赃物的行为,也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