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如何认定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简称滥伐林木罪)?

2011年03月23日11:17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如何认定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简称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9月5日以法(研)发〔1987〕23号发布的《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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