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能否担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领导职务? 《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担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领导职务问题的答复》指出: 你院川检研[1991]18号《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期间能否担任中外合资企业经理、副经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高检会(三)字第2号《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经商等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则,可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包括我方与港、澳、台客商合资、合作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