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第1款) [释义]本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分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一人民团体。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1.反国家规定;2.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3.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之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达到“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有的省掌握在50 万元以上。 三、本罪性质是法人犯罪,其刑事责任及于直接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至于“罚金”处罚谁,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现刑法规定“并处、单处罚金”,都是罚个人。从法理上说,应该可以罚单位,收缴其私分部分财产,但现在无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