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嫖宿幼女罪(第360条第2款)

2011年03月23日11:30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嫖宿幼女罪(第360条第2款) [释义]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刑法条文]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说明]一、本罪侵犯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嫖宿幼女的行为。嫖宿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满14周岁,是区分本罪与非罪的法定临界年龄。本罪的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至于是否以明知幼女不满14周岁为要件,理论上颇有争议,但司法实践中一般按客观定罪,不以明知为条件。二、本罪与*淫幼女罪(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区别在于,前者发生性行为出于幼女自愿,后者则违背了幼女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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