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以法释[1998]23号作出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上述第一、二款以及以下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 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 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 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