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 [释义]本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说明] 一、这种犯罪的行贿对象是特定的。即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侵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其次是国家管理的正常活动。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行为。至于行贿人所要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客观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表现为二种形式,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财物;二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一般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