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

2011年03月23日11:37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 [释义]本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说明] 一、这种犯罪的行贿对象是特定的。即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侵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其次是国家管理的正常活动。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行为。至于行贿人所要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客观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表现为二种形式,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财物;二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一般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犯罪概念知识排行榜
犯罪概念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提示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