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罪名】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1款)

2011年03月23日11:42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1款) [释义]聚众淫乱罪,指为首聚集三人以上的多人或者多次参加,集体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构成本罪的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的人,其他人不作犯罪论处。[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说明]一、本罪系从原“流氓罪”分解而来。 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风尚。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正常自然人均可构成,但只对其中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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