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

2011年03月23日11:54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所作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并且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二百九十七条规定: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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