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种类]下级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有哪些情形的,应

2011年03月23日12:11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下级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有哪些情形的,应当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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