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入、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六)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