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应如何

2011年03月23日12:37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应如何处理?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发现违禁物品,应当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应当制作笔录,由被羁押人签名(盖章)、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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