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网法律咨询】法帮网网友咨询律师:我于2009年11月16日以担保形式,担保朋友A向另一朋友B借款10万元,定于2010年2月16日还清,当时借据中我以担保人形式出现,其中有一条写了如超过还款期还款则按违约金千分之三收取。但到现在还没有还,现朋友B在2010年9月25日向法院提出诉讼列朋友A为第一被告,我为第二被告,要我们一共还款连违约金共16万多元。但我于2011年1月10日才收到相关诉讼文件。问题一:我在完全不知情下,隔了三个多月才收到诉讼文件,文件中要我十五天内提出答辩状,对我以后上庭权利和其它权利有什么影响?问题二:借据中的违约金是否有法律效力?问题三:若第一被告拒不还款,我应承担多少?最后问题:以上只是表面事实,但实际上是我和朋友A共同向朋友B借款10万,我实借2万,朋友A实借8万。且利息为每月百分之6,我一直通过朋友A付利息给朋友B,一直付到2010年7月便无力再付,朋友A便以我无力还利息为由说加我利息,更私下要我写下三万欠据。但我付利息期间没有写任何收据证明我的付款,我最坏打算负多少责任?有什么最好解决方法?我要提出什么证据?
【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解答】:根据你讲的情况,初步判断既是担保人,要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但因涉及书面约定及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建议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为妥。